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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1)深罗法民四(劳)初字1730号
深圳市罗湖区佰步招待所、邓建军:
原告简菊花与你们劳动争议一案,案号为(2011)深罗法民四(劳)初字1730号。现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判决书。判决内容:驳回原告简菊花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简菊花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法院联系人:胡曼晴
电话:0755-22321281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罗湖法院官网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