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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303民初15653号

信息提供日期 : 2022-11-30 10:02来源 : 罗湖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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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2022)粤0303民初15653号    

 

刘佐灵

原告刘远东与被告刘佐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303民初156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被告刘佐灵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刘远东工程款人民币10718元并支付利息(以10718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期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18年11月9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元,由被告负担。上述费用原告已向本院预付,本院退还给原告。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68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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