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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303民初19003号
深圳梦之泪贸易中心:
原告茂名香诺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梦之泪贸易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303民初190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深圳梦之泪贸易中心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茂名香诺贸易有限公司赔偿金人民币1000元;
二、驳回原告茂名香诺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负担。案件受理费1050元已由原告向本院预付,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径付原告。
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