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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303刑初696号

信息提供日期 : 2022-11-23 17:37来源 : 罗湖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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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2)粤0303刑初696号

我院立案审理的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董诗雨、蒋俊、罗俊蔼、徐宁静犯合同诈骗罪一案,因本案涉及的集资参与人众多,现公告送达(2022)粤0303刑初696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董诗雨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二、被告人蒋俊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三、被告人罗俊蔼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四、被告人徐宁静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五、由公安机关继续追缴各被害人交付案涉公司的相关藏品,返还本案被害人。被告人董诗雨主动退缴的人民币34500元予以收缴,用以退赔被害人栾某森、王某艳、杨某福、秦某勋、汪某;被告人蒋俊主动退缴的人民币36600元予以收缴,用以退赔被害人倪某生、郭某林、王某吉、钱某庆、黎某水、黄某华、高某海、刘某群、卢某珍;被告人罗俊蔼主动退缴的人民币31540元予以收缴,用以退赔被害人陈某东、李某卫、黄某平、朱某、鲍某战;被告人徐宁静主动退缴的人民币3500元予以收缴,用以退赔被害人滕某波、章某学(具体清单附后)。

特此公告。

 

二〇二十一二十三

 

联系方式:凌助理,0755-22327917


 

 

 

 


附:被害人损失赔偿比例计算依据(统计截止至2022年11月21日)

被告人

被害人

损失金额

(退赔比例依据)

董诗雨

(总金额34500

栾某森

80000

王某艳

120000

杨某福

15000

秦某勋

20000

 

30000

蒋俊(总金额

36600元)

倪某生

15000

郭某林

5000

王某吉

60000

钱某庆

11000

黎某水

15000

黄某华

10000

高某海

20000

刘某群

30000

卢某珍

20000

罗俊蔼(总金

31540

 

陈某东

65200

李某卫

10000

黄某平

20200

 

20000

鲍某战

20000

徐宁静(总金额3500元)

滕某波

20000

章某学

1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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