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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1)粤0303刑初1043号
我院立案审理的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毕然等七人犯诈骗罪一案,因本案涉及的被害人众多,现公告送达(2021)粤0303刑初1043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毕然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二、被告人邓迎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三、被告人李凯亮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四、被告人吴书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五、被告人刘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六、被告人杨佳斌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七、被告人周文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八、责令被告人毕然、邓迎申、李凯亮、吴书华连带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详见退赔清单)。被告人刘静、杨佳斌、周文新分别在被害人经济损失10%的范围内承担连带退赔责任(详见退赔清单)。
九、公安机关扣押并随案移送的涉案财物U盘2个,计算机2台,笔记本电脑2台、笔记本2个、手机16部,宝马汽车1辆,行驶证1个,车牌2张,宝马汽车钥匙1个等作为执行对象,变卖后依法按比例退还被害人。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联系方式:王助理,0755-250380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