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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303民初12913号
黄冠荣、张玉芙:
原告深圳新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冠荣、张玉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303民初129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被告黄冠荣、张玉芙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物业管理费及其他费用共计人民币31992元及利息(利息暂计至2022年4月15日为1581.44元,之后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继续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9元,公告费3100元,由被告黄冠荣、张玉芙负担。案件受理费原告已向本院预付,本院退还给原告。被告黄冠荣、张玉芙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639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被告黄冠荣、张玉芙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径付原告公告费3100元。
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交上诉状。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