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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2)粤0303刑初232号
我院立案审理的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冯正杰犯诈骗罪一案,因本案涉及的被害人众多,现公告送达(2022)粤0303刑初232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冯正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二、责令被告人冯正杰退赔本案的30名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113717元(具体详见被害人损失清单,其他同案犯已向被害人退赔的部分依法予以扣减)。
三、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依法上缴国库。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联系方式:何助理,0755-250380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