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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1)粤0303刑初1234号
我院立案审理的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叶仁千、余翠娥、刘德枫、张荣辉、文洪珍犯合同诈骗罪一案,因本案涉及的被害人众多,现公告送达(2021)粤0303刑初1234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三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叶仁千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
二、被告人余翠娥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三、被告人刘德枫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四、被告人张荣辉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五、被告人文洪珍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六、责令被告人叶仁千以人民币298.34万元为限、刘德枫以人民币22.01万元为限、张荣辉以人民币14.28万元为限、文洪珍以人民币24.7万元为限连带退赔全部被害人损失(被害人情况另附清单)。
七、扣押在案的印章系作案工具,予以没收,由保管机关依法予以销毁;扣押在案的电脑系作案工具,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冻结在案的叶仁千名下中国建设银行6214667201681926账户、金鲁克名下中国建设银行6217007200062763852账户、叶仁洁名下中国农业银行6228460330004790817账户、刘德枫名下中国建设银行6217007200064074324账户内的资金予以追缴,用于退赔被害人。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联系方式:何助理,0755-250380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