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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0303民初12313号
冯本周、深圳鸿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劳德全与被告冯颖、解珩、第三人深圳市颖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冯本现、冯本周、深圳市坭岗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鸿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上步支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0303民初1231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
驳回劳德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468元,待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劳德全。
该裁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提交上诉状。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