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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303民初18551号
深圳市中州智富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原告杨细美、深圳市道森蒸汽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道森科创有限公司、深圳市华之森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森创鼎鼎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卡度雾化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酷客蒸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万伟、深圳市中州智富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商标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2)粤0303民初18551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深圳市中州智富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合同约定款688000元、违约金14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278.97元(以688000元为基数,从2022年6月20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3.7%暂计算至2022年6月24日为278.97元。)。判令被告深圳市中州智富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判令被告万伟承担连带责任。以上共计828278.97元。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2年12月20日14时30分在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四日
法院联系人:陈于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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