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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303民初9482号
曾承志:
原告吴冠霖与被告曾承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2)粤0303民初9482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归还欠款人民币165654.71元、违约金人民币8282元、逾期利息从2019年4月30日至今,按总欠款年利率百分之六计算,即29817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财产保全费、执行费等相关费用。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通程序独任)、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2年12月20日10时30分在速裁二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日
法院联系人:李程
电话:0755-22742892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