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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303民初11411号

信息提供日期 : 2022-11-02 14:39来源 : 罗湖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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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2022)粤0303民初11411号    

 

深圳前海九金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原告詹塔与被告许健荣、深圳前海九金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沈凤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303民初114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沈凤良、深圳前海九金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詹塔支付2020年2月-5月的租金人民币60000元;
    二、被告沈凤良、深圳前海九金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詹塔支付2020年2月-5月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共计人民币14971.37元;
    三、驳回原告詹塔对被告沈凤良、深圳前海九金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詹塔对被告许健荣的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22元,由原告负担2022元,被告沈凤良、深圳前海九金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负担2000元。上述费用原告已向本院预交,本院退回原告2000元。被告沈凤良、深圳前海九金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0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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