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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粤0303民初18913号
代秀华、朱新全:
原告闵红姚、汪杏如与被告代秀华、朱新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6)粤0303民初18913号。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粤0303民初18913号民事裁定书:
本案按原告闵红姚、汪杏如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7256元,减半收取计13628元,由原告汪杏如、闵红姚负担。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一日
法院联系人:廖助理
电话:0755-25038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