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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3民初18913号

信息提供日期 : 2022-11-01 15:11来源 : 罗湖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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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2016)粤0303民初18913号   

 

代秀华、朱新全

原告闵红姚、汪杏如与被告代秀华、朱新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6)粤0303民初18913号。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粤0303民初18913号民事裁定书:

本案按原告闵红姚、汪杏如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7256元,减半收取计13628元,由原告汪杏如、闵红姚负担。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十一  

 

 

法院联系人:廖助理

电话:0755-25038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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