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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粤0303民初20523号
钟泽:
原告深圳市田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钟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6)粤0303民初20523号。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粤0303民初20523号民事判决书:
一、原告深圳市田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钟泽签订的《田生房屋租赁合同书》于2016年7月15日解除;
二、被告钟泽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田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因逾期支付2016年6月份租金、管理费产生的滞纳金1979.17元;
三、被告钟泽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田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6年7月1日至2016年7月15日的租金90041.56元、管理费10074.58元并支付滞纳金(滞纳金以100116.14元为基数,按照17.4%/年的标准,自2016年6月26日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四、驳回原告深圳市田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534元,由原告负担21120元,被告负担1414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向本院预缴案件受理费22534元,本院退回原告1414元,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1414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一日
法院联系人:廖助理
电话:0755-25038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