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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303民初20677-20679号
武红梅、达娃、邓少友:
原告深圳市金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武红梅、达娃、邓少友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三案,案号为(2022)粤0303民初20677-20679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拖欠原告的贷款本金、利息以及至欠款还清之日止罚息;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人民币4000元/案及原告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3、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现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2年12月15日14时30分在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法院联系人:何助理
电话:0755-82679650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