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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303民初20460号

信息提供日期 : 2022-10-24 15:22来源 : 罗湖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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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刘海航:

本院已受理原告彭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2)粤0303民初20460号。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25000元,并支付利息3303.61元(利息以25000元为借款本金,按4倍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借款之日暂计至2022年8月31日,实际金额计至实际清偿之日);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届满后 15 日和 15 日内(遇法定假日顺延)。开庭时间定于2022年12月12日15时0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新大楼七楼713第三速裁审判法庭,请准时到庭。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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