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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303民初17173号
谢武明、深圳市回馈珠宝有限公司:
原告千禧之星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谢武明、王翠玲、深圳市回馈珠宝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2)粤0303民初17173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原告与被告一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及《房屋租赁合同补充条款》于2021年11月19日解除;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截止2021年12月8日租金及违约金人民币3399317.55元【其中租金为3073589.99元,违约金为325727.56元(按日万分之五计算)】;3、判令被告一自2021年12月20日起至2022年4月30日期间的房屋占用使用费人民币6962888.04元(按双倍租金计算);4、判令被告一以10036478.03元(含原欠租金及房屋占用使用费)为基数并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自2021年12月8日至其付清前述款项期间的逾期付款违约金;5、判令被告二、被告三承担连带责任;6、本案诉讼费由上列被告共同承担。合计人民币:10362205.59元。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22年11月24日16时00分在第二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法院联系人:陈于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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