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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303民初9495号
黄力争、余玉梨:
原告王冰与被告黄力争、余玉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303民初94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黄力争、余玉梨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双倍返还原告王冰定金人民币共计800000元。
二、被告黄力争、余玉梨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王冰支付公告费人民币3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00元,财产保全费4520元,由被告黄力争、余玉梨负担。上述费用原告已向本院预付,本院退还给原告。被告黄力争、余玉梨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11800元,财产保全费4520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交上诉状。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