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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303民初6980-6984号之一

信息提供日期 : 2022-10-19 11:05来源 : 罗湖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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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2022)粤0303民初6980-6984号之一

胡开亮、陈德志、何双跃、潘海英、郑木兴、王崇飞、梁伟、祝道伟、胡国胜、刘海兰、骆诗碧、王禹、刘清、雷武源、林文铃、王柯、钟火胜、李岩、范小平、张艳、王爱青、龚春梅、林小玲、李映均、陆慧霞、尹玲香、郭勇城、谢宇航、范志刚、陈伟霞、王大君、刘存灿、王刚、龙芳、张化琼、焦立权、黄孝格、黄燕、黄日师、李娇娇、夏志勇、邹青洪、汪浩、王婷、陈俊明

原告深圳普罗米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胡开亮45详见裁定书)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五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303民初6980-698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

一、(2022)粤0303民初6980-6984号民事判决书第1页第5段“被告:胡开亮等45人。”应补正为“被告:胡开亮等44人。”;

二、(2022)粤0303民初6980-6984号民事判决书第7页附表一倒数第一行应予以删除;

三、(2022)粤0303民初6980-6984号民事判决书第11页附表二倒数第一行应予以删除。该裁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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