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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 0303 民初6980-6982、6984号之一
李启英、胡开亮、陈德志、何双跃、潘海英、郑木兴、王崇飞、廖东娜、梁伟、祝道伟、胡国胜、刘海兰、骆诗碧、王禹、凌娟、刘清、雷武源、林文铃、王柯、钟火胜、黄荣本、李岩、范小平、张艳、王爱青、龚春梅、林小玲、李映均、陆慧霞、尹玲香、黄孝格、黄燕、黄日师、李娇娇、李应明、夏志勇、邹青洪、汪浩、王婷、陈俊明:
原告深圳普罗米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李启英等40 人(详见裁定书)小额借款合同纠纷四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303民初6976、697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
一、(2022)粤0303民初6980-6982、6984号民事裁定书第1页第5段“被告:李启英等40人”应补正为“被告:李启英等39人”;
二、(2022)粤0303民初6980-6982、6984号民事裁定书第5页附表第五行应予以删除。
该裁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