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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303民初16383号
王峰、新疆新华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原告邓勇与被告新沂市鼎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峰、新疆新华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2)粤0303民初16383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新沂市鼎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王峰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910万元;2.判令被告新沂市鼎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王峰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及违约金(自2018年2月1日起以借款本金人民币91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至2020年8月19日;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的标准,计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6月21日为人民币8158352.23元);3.判令被告新沂市鼎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王峰向原告支付律师费人民币30万元;4.判令被告新沂市鼎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王峰向原告支付诉讼保全保险费8779.18元。5.判令被告新疆新华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新沂市鼎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王峰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以上1-5项暂计人民币17567131.41元;6.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2年12月20日09时15分在第三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八日
法院联系人:左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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