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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303民初11801号
深圳市凯莱睿思公寓管理有限公司、王海龙、深圳市志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原告胥薇与被告深圳市凯莱睿思公寓管理有限公司、王海龙、深圳市志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2)粤0303民初11801号。原告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请求:
1、依法改判被上诉人王海龙、龙城凯莱睿思公司与原审被告凯莱睿思公司共同承担向上诉人支付空调费、物业管理费2993.82元;
2、依法改判被上诉人王海龙、龙城凯莱睿思公司与原审被告凯莱睿思公司共同承担向上诉人返还加盟费23270. 4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22年1月20日起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3、依法改判被上诉人王海龙、龙城凯莱睿思公司与原审被告凯莱睿思公司共同承担向上诉人支付租金28034. 83元及利息(从实际欠付之日起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4、依法改判被上诉人王海龙、龙城凯莱睿思公司与原审被告凯莱睿思公司共同承担向上诉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495元;
5、由二被上诉人与原审被告共同承担本案一审全部诉讼费用并由二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二审全部诉讼费用。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二日
法院联系人:陈于佳
电话:0755-25038235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