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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303民初14623号

信息提供日期 : 2022-10-12 12:54来源 : 罗湖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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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2022)粤0303民初14623号    

 

深圳市裕鹏贸易公司、深圳捷丰贸易有限公司

原告周金安与被告深圳市西湖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裕鹏贸易公司、深圳捷丰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兆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303民初146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被告深圳市兆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称深圳市小汽车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将深圳市罗湖区人民北路128号13栋601房产过户至原告周金安名下。由此产生的相关税费由原告周金安自行承担。
    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原告负担。
    

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二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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