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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303民初18989号
深圳市鑫生珠宝有限公司:
原告海南鑫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海南鑫生珠宝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鑫生珠宝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案号为(2022)粤0303民初18989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停止对原告第1192393号、第3652637号、第5578266号的商标侵权行为,停止在广告宣传中使用“鑫生”、“鑫生珠宝”;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鑫生”文字;3、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以及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30000元、公证费1280元);4、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以上各项请求合计为231280元。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2年11月16日14时30分在第二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