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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303民初10093号

信息提供日期 : 2022-09-26 17:49来源 : 罗湖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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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2022)粤0303民初10093号

陈战国:

本院受理原告大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0303民初100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战国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大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偿还贷款本金155847.18元、利息2577.54元,罚息1980.3元,复利56.97元(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2年3月8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利息、罚息及复利的计收标准总计不超过年利率15.4%);

二、被告陈战国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大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800元;

三、驳回原告大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25.24元,财产保全费1326.3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述费用,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3525.24元,财产保全费1326.3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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