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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303民初12930号
牟亚南:
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罗湖区奇华贸易商行诉你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0303民初129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牟亚南应当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罗湖区奇华贸易商行支付iPhone11 128G买断款1437.6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前述费用原告已预缴,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50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