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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303民初10095号
孔祥炬:
本院受理原告大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0303民初100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孔祥炬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大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偿还贷款本金59044.41元、利息5350.37元,罚息7517.17元,复利1472.05元(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2年3月8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但利息、罚息及复利的计收标准总计不超过年利率15.4%);
二、被告孔祥炬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大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800元;
三、驳回原告大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54.6元,财产保全费761.84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前述费用,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1654.6元,财产保全费761.84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