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司法公开 > 送达公告

(2017)粤0303民初22393号

信息提供日期 : 2022-09-23 15:52来源 : 罗湖区人民法院
【字体:

     

 

20170303民初22393

 

蔡纯鑫:

原告聂晓鹏与被告蔡纯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地址不详,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0303民初22393号民事判决书:

一、被告蔡纯鑫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聂晓鹏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14810元和港币30500元;

二、被告蔡纯鑫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聂晓鹏支付借款利息(以人民币99810元为基数,按照月息2%自2016年12月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8月20日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聂晓鹏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7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向本院缴纳上述案件受理费,本院予以退回,被告蔡纯鑫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3870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联系人:廖助理  0755-25038125 


分享到: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