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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303民初9737号

信息提供日期 : 2022-09-23 14:55来源 : 罗湖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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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2022)粤0303民初9737号

陈文花:

本院受理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0303民初97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文花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支付理赔款27020.48元;

二、被告陈文花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支付保费2244.2元;

三、被告陈文花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第一、二项欠付的理赔款及保费总额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7%的标准,从2019626日起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四、驳回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6.81元,由被告负担。前述费用原告已预付,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886.81元,逾期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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