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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303民初11252号
林民权:
本院受理原告陈华珍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0303民初112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林民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华珍支付剩余货款18200元,并以18200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31日起按年利率15.4%的标准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陈华珍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5元,由被告林民权负担。前述费用原告陈华珍已预付,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林民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255元,逾期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