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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303民初9490号

信息提供日期 : 2022-09-21 15:07来源 : 罗湖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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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2022)粤0303民初9490号

叶辉: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0303民初94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叶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剩余电梯安装费35200及违约金(该违约金以352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4.6%自2017年1月14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但违约金最高不超过3520元);

二、驳回原告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8元,由被告叶辉负担。前述费用原告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已预交,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叶辉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768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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