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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深罗法经一字(1999)第1038号
潮州市味乐食品有限公司:
原告深圳市深圳林场与被告潮州市味乐食品有限公司代理协议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深罗法经一字(1999)第103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
解除对原告深圳市深圳林场名下位于深圳市福田区梅岗路林业大厦3B、4B[房产证号为3000039088、3000038851号]的查封。
该裁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