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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303民初9193号

信息提供日期 : 2022-09-19 15:05来源 : 罗湖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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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2022)粤0303民初9193号

雷荆亚:

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城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心怡花园管理处诉被告方霞、雷荆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0303民初91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方霞、雷荆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城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心怡花园管理处支付2019年9月1日至2021年2月28日期间拖欠的物业管理费3828.24元及滞纳金(滞纳金从2019年9月1日起,逐月以每月欠款额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付至2021年2月28日);

二、被告方霞、雷荆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城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心怡花园管理处支付2019年9月1日至2021年2月28日期间拖欠的水费1814.95元、排污费469.8元、垃圾处理费296.82元;

三、驳回原告深圳市城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心怡花园管理处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方霞、雷荆亚负担。前述费用原告深圳市城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心怡花园管理处已预缴,本院予以退回。被告方霞、雷荆亚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50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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