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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 圳 市 罗 湖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7)粤0303民初4838号
佳号(江西)轻纺有限公司、丁清河、王满丽:
本院受理的原告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诉被告佳号(江西)轻纺有限公司、佳亿(福建)鞋塑有限公司、丁清河、王满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7)粤0303民初4838号,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上诉人佳亿(福建)鞋塑有限公司请求事项内容如下:一、请求撤销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0303民初4838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即“被告佳号(江西)轻纺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赔偿律师费30000元”,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联系人:陆助理,0755-227429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