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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3民初4838号

信息提供日期 : 2022-09-16 16:56来源 : 罗湖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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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3民初4838号

 

佳号(江西)轻纺有限公司、丁清河、王满丽:

本院受理的原告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诉被告佳号(江西)轻纺有限公司、佳亿(福建)鞋塑有限公司、丁清河、王满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7)粤0303民初4838号,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上诉人佳亿(福建)鞋塑有限公司请求事项内容如下:一、请求撤销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0303民初4838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即“被告佳号(江西)轻纺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赔偿律师费30000元”,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联系人:陆助理,0755-22742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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