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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303民初8784号
罗康源: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罗湖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0303民初87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罗康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罗湖支行偿还贷款本金197000元、利息650.55元及本金罚息、利息罚息共计9271.67元(暂计至2021年12月16日,之后的罚息以本金及利息共计197650.5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125%计算至款项全部清偿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04元,由被告负担,前述费用原告已预交,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4404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九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