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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2)粤0303刑初153号
我院立案审理的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邓广勇、邓鉴超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因本案涉及的集资参与人众多,现公告送达(2022)粤0303刑初153号刑事判决书。
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邓广勇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7月23日至2027年7月22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邓鉴超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7月23日至2024年7月22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缴纳)。
三、冻结在案的银行账户内的资金退还集资参与人损失。
四、责令被告人邓广勇退赔集资参与人的全部损失,责令被告人邓鉴超以30%的比例为限承担共同退赔责任。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九月八日
联系方式:杨助理,0755-250380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