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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303民初10525号
施建东、任启祥、深圳市易贝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深圳市逢赢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易贝乐科技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易心文化教育有限公司:
原告李宜佳与被告施建东、任启祥、李晶、深圳市易贝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深圳市逢赢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易贝乐科技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易心文化教育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2)粤0303民初10525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告与被告一之间的教育培训合同自原告起诉之日解除;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一、二向原告返还剩余课程款7118元;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一、二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以剩余全部课程款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原告起诉之日起计算,实际计算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三、四、五、六、七对上述一、二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被告七共同负担。现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裁定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2年10月19日09时30分在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