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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粤0303民初8470号
刘燕菲、方畅新:
原告深圳市万众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燕菲、方畅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已审理终结。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粤0303民初84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刘燕菲、方畅新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万众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5年6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都市名园名庭阁24G房产中105.78平方米的物业管理费人民币2665.67元、本体维修基金人民币185.15元,并支付滞纳金(以当月应缴物业费380.81元、本体维修基金26.45元为基数,从当月11日开始计算,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刘燕菲、方畅新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万众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5年6月至2016年1月期间都市名园名庭阁24G房产中105.78平方米的垃圾处理费人民币108元、水费人民币16.1元、电费人民币2842.91元、排污费5.67元;
三、驳回原告深圳市万众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被告刘燕菲、方畅新承担。上述案件受理费原告深圳市万众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刘燕菲、方畅新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应由其承担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公告费人民币173元,由被告刘燕菲、方畅新负担。
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院联系人:洪晓珊
电话:0755-223532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