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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303民初6908号
深圳市玉锦物业管理配套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夏茂福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0303民初69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玉锦物业管理配套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夏茂福偿还所欠劳务费30000元及利息(该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7%自2022年2月24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夏茂福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深圳市玉锦物业管理配套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前述费用原告夏茂福已预付,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深圳市玉锦物业管理配套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550元,逾期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