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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3民初16293号

信息提供日期 : 2022-08-17 16:17来源 : 罗湖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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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2021)粤0303民初16293号    

 

深圳市金虹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詹丰先、余家梅

原告李小婷与被告深圳市金虹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余家梅、詹丰先、王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3民初162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解除原告李小婷与深圳市金虹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签订 的编号为 0000611 的《汽车代购协议》; 二、被告深圳市金虹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 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李小婷返还购车款 743800 元并支付利息(利 息以 743800 元为基数,自 2018 年 11 月 25 日起按照中国人民 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至 2019 年 8 月 19 日,之后的利息按照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至全部购车款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余家梅、詹丰先对上述第二项被告深圳市金虹汽 车贸易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李小婷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11238 元,由被告深圳市金虹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余家梅、詹丰先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上述案件受理费原告李小婷已预交,本院予以退回 11238 元。被告深圳市金虹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余家梅、詹丰先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 11238 元,逾期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七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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