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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 圳 市 罗 湖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2)粤0303民初9801号
被告罗杏笑:
原告深圳市义鹏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罗杏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地址不详,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303民初9801号民事判决书:
一、被告罗杏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义鹏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自2018年8月至2021年12月拖欠的深圳市罗湖区人民北路1006号越港商业中心2040B商铺的物业管理费、空调运行费、本体维修基金合计人民币7483.86元;
二、被告罗杏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义鹏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物业管理费和空调运行费的滞纳金(按实际所欠物业管理费、空调运行费应付款金额,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滞纳金,至所欠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其中2018年8月至2021年12月期间的滞纳金计算方式见附表);
三、驳回原告深圳市义鹏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4元,由被告罗杏笑负担。原告深圳市义鹏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已预交本案受理费54元,由本院退回。被告罗杏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54元,逾期未缴,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联系人:廖丽红 0755-25038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