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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 圳 市 罗 湖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2)粤0303民初7834号
被告陈建清、李奕廷:
原告郑焕斌、郑水明、许美芳与被告汕头市人民政府驻深圳办事处(汕头经济特区驻深圳办事处)、陈建清、李奕廷、第三人华润田心置地有限公司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地址不详,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303民初7834号民事判决书:
一、被告汕头市人民政府驻深圳办事处(汕头经济特区驻深圳办事处)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将潮田楼南座1栋2C房转为市场商品房,并协助将该房产转移登记至被告李奕廷名下;
二、被告李奕廷、被告陈建清应于潮田楼南座1栋2C房登记至其名下后十日内协助将该房产转移登记至原告郑水明、许美芳名下。
案件受理费6701.3元,由被告汕头市人民政府驻深圳办事处(汕头经济特区驻深圳办事处)负担。原告已向本院预缴案件受理费11000元,本院予以退回11000元,被告汕头市人民政府驻深圳办事处(汕头经济特区驻深圳办事处)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6701.3元,拒不缴纳,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联系人:廖丽红 0755-25038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