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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303民初15149号
胡远友、车传庆:
原告深圳市大丹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胡远友、胡蝶、深圳市罗湖区东门街道金铯月光保健按摩店、第三人车传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2)粤0303民初15149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一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判令被告一向原告腾退位于深圳市罗湖区立新路机电大厦三楼全层的房屋(下称“案涉房屋”)。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自2019年11月1日起至2021年7月31日止被告一未足额缴纳的租金及相应违约金159,766.07元(其中租金124,236.00元,违约金暂计至2022年5月31日,为35,530.07元)。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自2021年8月1日起至被告一实际搬离案涉房屋之日止的租金、管理费、水电费及相应的租金违约金(暂计至2022年5月31日,合计为1,149,704.14元,未包含2022年5月水电费)。判令被告一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以上第三、第四、第五项诉讼请求所主张的全部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以上第三、第四项诉讼请求合计金额为1,309,470.21元)。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简易转普通程序裁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2年09月30日10时30分在第二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法院联系人:陈于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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