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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303民初12639号
温镇辉:
原告上海东辰聚力法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智新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303民初126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张智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东辰聚力法律咨询有限公司支付欠款8406.25元。
二、驳回原告上海东辰聚力法律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张智新负担。前述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上海东辰聚力法律咨询有限公司已预付,被告张智新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东辰聚力法律咨询有限公司迳付50元。
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八月八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