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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303民初16557号
林琦:
原告肖蓉与被告林琦离婚纠纷一案,案号为(2022)粤0303民初16557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二、双方债权债务由各自承担。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2年10月11日09时30分在第三十二法庭不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八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