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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303民初13985号
温镇辉:
原告钟华与被告温镇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303民初139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温镇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钟华欠款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按照3.7%的标准自2022年1月16日起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钟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77元,由被告负担1077元。前述案件受理费1077元原告已预付,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1077元,逾期不缴纳,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八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