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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303民初4002号

信息提供日期 : 2022-07-27 18:16来源 : 罗湖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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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2022)粤0303民初4002号

覃哲:

本院受理原告深圳智控教育集团有限公司诉你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0303民初40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覃哲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智控教育集团有限公司偿还贷款本金14255.85元;

二、被告覃哲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智控教育集团有限公司偿还利息、账户管理费及滞纳金(以贷款本金14255.85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自2022年1月25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三、被告覃哲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智控教育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000元;

四、驳回原告深圳智控教育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8.35元,由被告负担。前述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付,被告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迳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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