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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深圳市蓝与白连锁餐饮有限公司、深圳市蓝与白连锁餐饮有限公司人民南分店:
本院已受理原告李明生诉你们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案号为(2022)粤0303民初7871号。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21年8月1日至2021年11月5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13407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钟点工工资380元。现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们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及证据。开庭时间定于2022年9月5日14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三楼第四法庭,请准时到庭。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