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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3民初6844号

信息提供日期 : 2022-07-15 14:58来源 : 罗湖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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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2021)粤0303民初6844    

 

林利佳

原告马洁瑜与被告林利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3民初68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林利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马洁瑜借款人民币100000元。

二、驳回原告马洁瑜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61元,由原告马洁瑜负担人民币13元,被告林利佳负担人民币1148元。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61元,由本院退回人民币1148元,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48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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