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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5)深罗法民三初字第1847号
深圳市东门第一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原告王海祥、曾晓婷、王乐诗、王乐瑶诉被告深圳市东门第一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5)深罗法民三初字第1847号。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变更合议庭成员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2年08月30日14时30分在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